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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推动机动车停车场健康发展

  吉大一院立体停车场。占地面积小,可停放3倍的车辆。   赵大林 摄

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00万辆,由停车供需矛盾引发的停车乱、交通拥堵、管理难等一系列难题,给市民出行生活带来很多不可回避的不便。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对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起到推动作用。为了让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此项事关民生的地方法规,记者摘取该条例中的亮点部分予以解读。

亮点一: 理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体制

实现“三级管理”

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记者解读: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保障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造成目前我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原因之一,就是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不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要想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这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工作做好,还需在市政府的综合协调和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同时明确三级管理职能。此外,条例也明确了市规划、国土、公安(交警)、交通、价格、人防、市容环卫等部门的相关职责。

亮点二: 大限度调动停车资源

打出系列“组合拳”

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记者解读:

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目前,我市公共停车场缺口较大,补足缺口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大限度地挖掘停车资源,开展“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的停车场发展基本战略,是缓解机动车停放问题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主要手段。

可以说,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来大限度地拓展停车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包括立体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要求部门齐抓共管,合理做好停车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配套供地、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对车库、车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住宅区域、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的区域,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范;倡导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错时停车。

改变停车场用途,不仅使规划的停车资源减少,还会带来道路交通拥堵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条例严格限制改变停车场用途,对于私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亮点三: 破解停车场管理乱象

规范管理更加细化

条例规定: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土地权属证明;(三)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四)停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单位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用于经营的,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

记者解读:

在起草条例草案时,草案起草小组通过对全市停车场进行调查发现,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情况堪忧,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善、收费标准混乱或乱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服务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针对目前收费停车场管理现状,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开办经营性停车场设定了行政许可。

同时,为规范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针对现实中一些停车场乱收费现象,条例规定,停车场应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此外,为了强化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垄断经营特别是价格垄断,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公开进行招标。

亮点四: 私设地桩、地锁成违法行为

将面临拆除及罚款

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解读:

为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条例对道路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单位或个人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的问题,条例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就此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有效避免了实际工作中强制拆除障碍物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的问题,为有针对性地治理停车乱、私占停车泊位、规范停车市场、实现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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